一、"离婚了,女方可以将房子过户到男方名下吗?"
1、贷款未还清的话不能过户,需要还清贷款、注销抵押后才能过户。
2、还清贷款、注销抵押后带着身份证明、房权证、户口本、离婚证、过户确权审批表等材料到房管部门办理,原来夫妻间的过户属于共有财产变更,不需要交税,只缴纳工本费。
二、离婚争议一方失踪后能否起诉离婚
夫妻一方失踪后另一方可以起诉离婚。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三、婚姻中夫妻共同财产在女方名下,离婚时男方能否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也就是如果您与对方是协议离婚,则双方可以在协议中约定财产分割方案。即使夫妻存款都在女方名下,双方已经约定了夫妻存款的分割方案,则男方可以依据协议约定获得存款。如果双方对离婚意愿、孩子抚养权抚养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方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则可以起诉至法院诉讼离婚,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则在该种情况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因此双方婚内取得的财产原则上平分,但在分割时会考虑照顾妇女儿童。双方可以先行协商,协商不成由法院判决财产的分割方案。即使存款都放在女方名下账户中,因为是婚后取得的财产,故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以法院判决,男方获得其应有份额。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对方有上述婚姻过错,或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您可以主张损害赔偿,并且可以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主张对过错方少分或不分,但在判决的情况下,法官不太可能判决财产都归您一方所有,而是可能会向您适当倾斜分割比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听律网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1]《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2]《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3]《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四、婚前男方付首付,婚后还贷款,房产证有女方名字,离婚后房子有女方的份吗?
1、可以添加的女方的名字的。
2、一般情况,开发商会统一帮业主办理房产证。若办理房产证之前,已领结婚证,可以带上夫妻双方的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由开发商协助办理。由于房子是贷款买的,那么后期的债务也是夫妻双方共同承担。
3、只要能够出具证明,证明在还贷期间,女方也有参与补贴家用。那么理所应当,房子也是夫妻双方共同的财产。即使民法典有规定,但基本上能保证的是除了男方付的首付,房子贷款部分和升值部分,您都有一半财产,当然,债务您也有一半。
五、男方不过户可以吗?
不可以。建议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以后,再去办理离婚手续。房产证是妻子一方名字,如果是单独所有,离婚后她是可以一个人卖房的。如果是婚内房产,也没有夫妻双方关于房产权属的婚内约定,那就属于夫妻共同房产,享有共同处置权,离婚期间单方不可以卖房期间的。如果双方离婚协议明确约定,房产归属她一人所有,离婚后,她可以一人卖房了。
六、"离婚后,房子是否可以过户到女方?"
1、房贷没有还完的,是不能办理过户的,要想过户,只能先还请贷款,才能将房产证拿回从而顺利过户,如果房子还做了其它担保欠款,也必须先还清,才能办理过户。
2、按揭贷款购买的商品房,应当将该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直接进行分割处理,而对所欠银行的贷款,可以作为夫妻共同债务,依法进行处理。
七、"男方离婚后房产归属问题探讨"
如果另一方想离婚,你不愿离,那么另一方只能通过诉讼离婚的方式诉讼离婚,并且另一方需要证明你存在家庭暴力、抛弃、凌虐、吸毒、赌博、重婚、坐牢、感情不和分家两年以上、难以治好的身体缺陷或疾病等情形时,另一方一次性把婚离掉的可能性才大。若是证明不了,另一方可能需要经过二次对你诉讼离婚才能把婚离掉。如果你也认可离婚,那么尽量与另一方协议离婚,这样就能够避免漫长的诉讼流程,只要两方把小孩问题、夫妻共有财产分配问题在离婚协议中商量处置好即可,然后拿着结婚证、户口薄、身份证、离婚协议书、照片这些手续,去两方任意一方的户口所在地的民政局解决离婚登记。
八、婚前房屋加入另一半姓名后,离婚时女方能否分到房屋?
可由两方商量,不能商量的,应向法院诉讼离婚,法院裁判离婚的准则是夫妻感情可否确已破碎,如达到这一准则的,应会判离。离婚时共有财产、债务通常平均分配,个人财产、债务归个人。不存在或两方都存在有犯错的情况时,离婚时互不赔偿。否则无犯错方有权向犯错方要求赔偿
九、夫妻离婚时女子有权利要房吗?
不是,需要两方当事人本着小孩最大利益出发,自行协议抚养权归属,达不成一致意见,能够诉讼解决。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置娃儿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通知1、两岁以下的娃儿,通常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娃儿不宜与其共有生活的;2有抚养要求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娃儿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由,娃儿确不能随母方生活的。
2、爸妈两方协议两周以下娃儿随父方生活,并对娃儿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岁以上未成年的娃儿,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节育手术或因其他原由丧失生育本领的;2娃儿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娃儿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娃儿,而另一方有其他娃儿的;4娃儿随其生活,对娃儿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娃儿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娃儿共有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娃儿的要求基本相同,两方均要求娃儿与其共有生活,但娃儿单独随祖爸妈或外祖爸妈共有生活多年,且祖爸妈或外祖爸妈要求并且有本领帮助娃儿照看孙娃儿或外孙娃儿的,可作为娃儿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要求予以考虑。
5、爸妈两方对十岁以上的未成年娃儿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持的,应考虑该娃儿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娃儿利益的前提下,爸妈两方协议轮流抚养娃儿的,可予准许。
十、婚前买房加名离婚时有女方一半吗?
无维持时间这回事了。婚后女方加名是共有财产了第十九条夫妻能够商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有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有所有。商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无商定或商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限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商定,对两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商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商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十一、"女方离婚后能否办理前夫户口本上的变更"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去当地派出所或者是公安局出具户籍证明即可。【法律依据】《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关于户口簿问题的规定当事人无法出具居民户口簿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加盖印章的户籍证明办理婚姻登记;当事人属于集体户口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集体户口簿内本人的户口卡片或加盖单位印章的记载其户籍情况的户口簿复印件办理婚姻登记。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 第二条
十二、农村房屋离婚时能否分给子女或侄子侄女各一半?
你们可以协议离婚,然后约定相关的事项。
以上这些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夫妻名下有一套房子女方名字另一方可以起诉离婚吗的内容,如果还有什么疑问,继续查看更多相关专题知识。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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