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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立案标准

来源:法否网 2025-11-23 07:55:17 3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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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立案标准
刑事立案标准

一、刑事案件申诉的程序和范围,立案标准是什么

你好,关于刑事案件申诉立案的程序是怎样的,以下你可以看看,第一、申诉的时间。

1、、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的申诉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提出的申诉,应当受理。

2、、超过两年提出申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受理①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②原审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③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第一、申诉的主体,即谁才有权利提起申诉。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申诉的主体只能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同胞的兄弟姐妹。需要注意的是,申诉不同于上诉,上诉是近亲属只有在被告人同意的情况下才可以上诉,但是对于申诉近亲属却有独立的申诉权,近亲属进行申诉时无需被告人的同意。第三、申诉的管辖,即正确的申诉主体应该向哪个部门递交申诉书。对生效的刑事判决不服的申诉由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管辖,即不服生效的刑事判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按照法律规定和业务分工,由控告申诉部门受理。申诉案件的受理范围如下

1、刑事检察部门管辖不服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裁定尚未执行的申诉。

2、监所检察部门管辖被告人及其家属不服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且尚在执行中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

3、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管辖不服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以及被害人和其他公民不服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且尚在执行中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第四、申诉的形式要件1、要有对于生效的刑事判决不服而申诉的申诉书;

2、有该生效的刑事判决书及其相关的生效的法律文书;

3、要有证明申诉的相关证据(一)证明原判决或者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新证据,新证据是指审判时未收集到的足以影响定案量刑的证据;(二)证明据以定案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证据。(三)证明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证据。(四)证明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证据。(五)证明审判程序不合法,影响案件公证判决、裁定的证据。对于以上做出详细的补充解释如下

1、、在上述(二)中的“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是指①作为原判决、裁定依据的主要证据是虚假的;②认定案件的主要事实的间接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③未被采信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定罪量刑的;④证明作为原判决、裁定主要定案依据的国家行政机关的具体行为被依法变更或撤销的证据;其中的“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是指①据以认定被告人或被告单位主体资格的证据相矛盾;②据以认定案件事实存在的证据相矛盾;③据以认定被告人或被告单位行为性质的证据相矛盾。

2、、在上述(三)中“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是指①引用的法律条文错误;②适用了失效的法律;③违反法律关于朔及力的规定。

3、、在上述(五)中“程序不合法”是指①审判组织不合法的;②证据取得不合法或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③剥夺或限制当事人法定诉讼权利的;④依法应当公开开庭审理而没有公开开庭审理的;⑤ 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情况的。对口头提出申诉,本人书写确有困难的,接待人员应制作笔录,并有申诉人签名或盖章。人民检察院收到刑事申诉后,应填《刑事申诉处理登记表》,并对申诉材料及时进行审查应分别予以处理

1、、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刑事申诉,应在三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或有关部门处理,并通知申诉人;

2、、对认为需要立案复查的刑事申诉,承办人应制作《刑事申诉提请立案复查报告》,报部门负责人、主管检察长审批后进行复查;

3、、对不需要立案复查的刑事申诉,应制作《刑事申诉不立案复查通知书》,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在十日内通知申诉人。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必须由两名以上检察人员进行。对决定立案复查的刑事申诉,应对申诉材料和案卷进行全面审查,并制作《阅卷笔录》。复查应从以下六个方面进行审查

1、 申诉人是否提出足以改变原处理的事实或证2、 原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3、 原案应当认定的犯罪事实有无遗漏;

4、 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5、 处罚是否适当;

6、 有无违反案件管辖权限及其他严重违反诉讼程序的情况。经审查认为原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时,应订出调查计划,进行补充调查。在调查取证时,可以询问原案被告人、被害人和证人,并制作《刑事申诉复查笔录》,经被调查人确认无误后,由其签名或盖章。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可以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体、尸体等勘验、检查、笔录和鉴定结论进行复核,也可以对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或补充鉴定。刑事申诉案件复查终结,承办人应制作《刑事申诉复查终结报告》,其结案标准是

1、原认定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等情况已经审查清楚;

2、申诉人提出的事实、证据已经调查清楚;

3、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问题,已经作了必要的补充调查;

4、提出了复查结论性意见。人民检察院对复查终结的刑事申诉案件,经主管业务部门集体讨论,报主管部门负责人、检察长审批或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作出复查决定。经复查认为,原处理决定、判决或裁定正确的,应予以维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法予以纠正或提起抗诉

1、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不充分;

2、认定的主要犯罪事实有误;

3、定性错误;

4、处理决定不当或量刑畸轻畸重。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经复查不需要提请抗诉的;应制作《刑事申诉案件复查通知书》,并在十日内通知申诉人、原案被告人和有关部门。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三条

二、我国暴力取证案如何立案法律规定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以殴打、捆绑、违法使用械具等恶劣手段逼取证人证言的;

2、暴力取证造成证人轻伤、重伤、死亡的;

3、暴力取证,情节严重,导致证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4、暴力取证,造成错案的;

5、暴力取证3人次以上的;

6、纵容、授意、指使、强迫他人暴力取证,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7、其他暴力取证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四、非法经营犯罪的刑事立案标准

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违反国家有关盐业管理规定,非法生产、储运、销售食盐,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经营食盐数量在二十吨以上的;

2.曾因非法经营食盐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食盐,数量在十吨以上的。
(二)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2.非法经营卷烟二十万支以上的;

3.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2.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3.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

4.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四)非法经营外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在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买卖外汇,数额在二十万美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2.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有关外贸代理业务的规定,采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商业单据,为他人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数额在五百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3.居间介绍骗购外汇,数额在一百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五)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3.个人非法经营报纸五千份或者期刊五千本或者图书二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五百张(盒)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报纸一万五千份或者期刊一万五千本或者图书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张(盒)以上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两年内因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的,又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的;

2、因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六)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3.个人非法经营报纸一万五千份或者期刊一万五千本或者图书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张(盒)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报纸五万份或者期刊五万本或者图书一万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五千张(盒)以上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两年内因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的,又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的。
(七)采取租用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经营去话业务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2.经营来话业务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两年内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的;

2、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行为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同种非法经营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进行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五、重大刑事案件立案标准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刑事诉讼立案标准是,《刑法》第一条,有下列情形的立为刑事案件

1、案。故意的;致人死亡的。

2、伤害案。流氓伤害他人的;行凶报复致人重伤的;致人伤残的。

3、抢劫案。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因毁坏财物的。

4、投毒案。投放毒物致人伤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5、放火案。放火烧毁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致人死亡的。

6、爆炸案。使用爆炸方法进行破坏,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致人死亡的等。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刑法》 第一条

七、交通事故刑事责任立案标准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0年11月21日)第一条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三十三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八、贪污的立案标准、多少钱和判刑标准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最高人民检察院2016年4月18日公布罪的立案标准及量刑标准。《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或者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为“数额较大”,适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的法定刑幅度(《解释》第1条第1款);或者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的为“数额巨大”,适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法定刑幅度(《解释》第2条第1款);或者数额在30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适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法定刑幅度(《解释》第3条第1款)。

听律网引用法规
[1]《解释》 第1条
[1]《解释》 第2条
[1]《解释》 第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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