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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解释管辖权解释

来源:法否网 2025-11-14 20:35:35 11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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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解释管辖权解释
最高法解释管辖权解释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管辖权的司法解释解释"

关于盗窃罪的司法解释,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结合当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现对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

1、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五百元至二千元为起点。

2、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五千元至二万元为起点。

3、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三万元至十万元为起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可以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盗窃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具体数额标准,并分别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备案。以上是对盗窃罪司法解释的解答如果还有不明白的地方,可以咨询听律网网相关律师,你的实际情况,为你解决问题。

二、最高人民法院管辖权解释

关于“最高人民法院管辖权的解释是什么”的相关我在听律网的解答如下管辖权是指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权力或权限。对于民事案件在确定民事诉讼管辖权时,要严格遵循以下原则(一)维护国家主权原则。司法管辖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涉及到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因此确定涉外案件的管辖时,应从维护国家主权和人民的利益的原则出发。(二)方便当事人诉讼的原则。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的基本目的是要求法院保护自身合法权利,而民事诉讼作为一种保护当事人实体权利的诉讼制度,制度的设计及司法运作都应当以方便当事人诉讼为出发点。该原则要求的方便当事人一般是方便被告,所以原告就被告原则就成了确定管辖权的一般原则。(三)方便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原则。在方便当事人进行诉讼的前提下,确定管辖时还应当便于法院行使审判权。上诉就是最高人民法院管辖权的回答,希望能够帮到你。更多相关知识请咨询听律网网专业律师为您做进一步的解答和分析。

三、管辖权转移后解封的规定

管辖权转移后解封规定是需要提出解封的申请,然后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目前涉及到管辖权转移的话,必须要符合我们国家法律当中所规定的条件进行移送的人民法院,对于案件是需要有无管辖权的。

四、行政处罚管辖权的确定

1各个行政监督部门对本部门职权范围发生行政违法案件进行管辖。
2行政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主体管辖。但如果由违法行为人住所地行政主体管辖更为方便的,经与行为发生地行政主体协商也可由违法行为人住所地行政主体管辖。
3两个以上行政主体对同一违法行为都有处罚管辖权的,或者违法行为地点难以查明的,由最先查处的行政主体管辖。
4两个以上的行政主体对行政处罚权发生争执的,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其共同的上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5行政处罚的级别管辖由具体法律、法规规定。对此没有明确规定,行政处罚的级别管辖应违法行为及违法主体涉及的地域范围、违法行为影响的大小,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自行确定。

五、"管辖权异议的法律规定"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人民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人民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上述规定你可以在收到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向提出管辖权异议,需要带的材料包括:

1、《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2、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

3、居住派出所或者居民(村民)委员会或物业公司出具的你在北京市崇文区居住满一年或一年以上的证明材料。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八条

六、指定管辖与法定管辖的区别和体现

您好,民事诉讼的地域管辖问题,因民事纷争的分别所依据的法律限定亦分别。法定管辖案件性质有分别限定,通常是被告所在地或者时常寓居地;而指定管辖是上级人民法院在特殊情况下变换和指定案件管辖法院。指定管辖优先于法定管辖。如需帮助,欢迎来电询问!

七、法院裁定管辖管辖的是什么?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什么是裁定管辖裁定管辖是对法定管辖的补充和变通,它既可以弥补法定管辖的不足,又可以解决因管辖问题发生的争议,以便适应司法实践中复杂多变的情况。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移送管辖、指定管辖、管辖权的转移,都是通过裁定的方式来确定管辖的,都属于裁定管辖的范畴。其要件是

1.移送案件的已经决定受理,即诉讼程序已经开始但未审结。在审查期间发现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不产生移送问题;如果受诉人民已经对案件作出生效判决,也不发生移动管辖的问题。

2.移送案件的对本案无管辖权,必须移送。

3.受到移送机的认为自己也无管辖权的,不能再次移送。这时可能发生消极的管辖权争议,应当由共同的上级判决。上一级在未作出判决以前,该行政案件仍由受移送的管辖。

4.必须作出移送案件的裁定。受诉合议庭提出移送意见,报经院长批准之后裁定。受移送的不得拒收、退回或再自行移送。

5.在裁定移送之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但是,法律和司法解释都没有规定当事人对移送裁定有上诉权。裁定管辖的种类和适用条件我国的法定管辖制度。与法定管辖不同,裁定管辖是人民以裁定形式所确定的管辖。作为法定管辖的必要补充,裁定管辖主要包括移送管辖、管辖权转移与指定管辖制度。一、移送管辖移送管辖,是指人民受理民事案件后,发现自己对案件无管辖权,依法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的制度。移送管辖需要注意两点(一)移送管辖的条件移送管辖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1、移送已经受理案件;

2、移送对案件无管辖权;

3、受移送对案件有管辖权。(二)移送管辖的程序问题由于移送管辖是受理案件的自我判断问题,即只要受理案件认为自己无管辖权,就可以将该案件以无管辖权为由移送给自己认为有管辖权的。因此,移送管辖需要注意两点

1、移送的次数只能是一次。即受移送的人民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即使认为对移送来的案件无管辖权,也不得自行将案件再移送到其他或者将案件退回移送,只能报请上级指定管辖。这里的上级是指自己的上级。也就是说,在判断人民的移送管辖做法是否正确时,就第一次移送而言,只要移送以认为自己对已受理的案件无管辖权为由进行移送,其做法是正确的;但是,第二次以后的移送管辖做法均是错误的。

2、管辖恒定问题。人民的管辖权以受理案件时有无管辖权为标准,即受理案件时有管辖权的受案后,管辖恒定原则,其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以及行政区划变更的影响。可见,有管辖权的人民受理案件后,不管发生了怎样的情况变化,都可以继续审理案件,直到作出法律文书。二、指定管辖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以裁定的形式指定下级人民对某一案件行使管辖权。关于指定管辖,应当重点掌握指定管辖所发生的情况以及应由哪个行使指定管辖权。具体包括

1、受移送人民认为自己对移送的案件无管辖权时,可以报请自己的上级人民指定管辖。

2、有管辖权的人民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自己的上级人民指定管辖。

3、人民因管辖权发生争议协商不成时,由共同上级人民指定管辖。三、管辖权转移管辖权转移,是指经上级人民决定或者同意,将某起案件的管辖权由上级人民转交给下级人民,或者由下级人民转交给上级人民。与移送管辖不同,管辖权转移是上、下级人民之间进行的一种管辖权的转移。包括两种情况(一)自下而上的转移自下而上的转移有两种一是报请上级人民管辖,即下级人民认为某案件不适合由自己管辖时,可以经上级人民同意而报请上级人民管辖;二是上级人民提审案件,即对于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上级人民认为自己审理更合适时,上级人民可以直接决定提审。(二)自上而下的转移自上而下的转移,即上级人民将自己管辖的一审民事案件交给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管辖权转移与移送管辖虽然都属于裁定管辖,但是,管辖权转移主要是在具有隶属关系的上、下级之间进行管辖权的协调,以补充级别管辖;而移送管辖则是为了保证管辖权行使的正确性,以补充地域管辖。管辖权异议管辖权异议,是指行政诉讼当事人对受理案件的提出的管辖权方面的异议。对此,《行诉法解释》第10条规定,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应当在接到人民应诉通知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人民应当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在理解本条规定时需要注意的问题是

1.提出管辖权异议是当事人的权利。只有原告、被告、第三人可以提出。

2.管辖权异议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受诉提出。

3.异议书应当说明理由。

4.管辖权异议应当在接到应诉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出。

5.应当作出书面裁定,送达各方当事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有权在裁定送达后10日内上诉。

听律网引用法规
[1]《行诉法解释》 第10条

八、"管辖权的司法解释"

对于没有接触过这方面的朋友来说确实是搞不清楚什么是管辖权的司法解释,(一)关于合同履行地的问题《解释》第18条对合同履行地作了一般性规定。之前,民事诉讼相关法规关于合同履行地的规定较为混乱。“

92意见”用了多个条文来规定合同履行地问题。后来,最高人民法院又出台了多部解释来解释合同履行地问题。《解释》对合同履行地的规定作了简化,虽可能不尽如人意,但能解决司法实践所面临的大多数问题。《解释》第18条借鉴了《合同法》第61条和62条的规定来设置管辖的一般原则。该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关于电子合同履行地的问题《解释》第20条对以网络方式签订的买卖合同的履行地作了规定。该条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需要注意的是,这种情况下是以买受人住所地而不是以经营者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以其它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约定。虽然一些电子商务公司对这条规定还有疑虑,但这样规定便于当事人诉讼,是司法为民原则的体现。(三)关于信息网络侵行为地的问题《解释》第25条对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地作了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已于就网络侵权的实体法制订了专门的司法解释。《解释》关于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地的规定与网络侵权司法解释相一致。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本条规定在起草过程争论很大。本条规定,管辖连接点很多,实施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和被侵权人住所地都是连接点。这样规定的目的是要防止当实施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在国外时我国法院却不能行使管辖权的情形出现,这也是维护我国司法主权的要求。此外,有一些网络谣言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管理起来难度较大。增加连接点后,更方便受害人起诉,有利于保护其合法权利。(四)关于不动产纠纷案件的管辖问题《解释》第28条对不动产纠纷案件的管辖法院作了规定。本条规定在起草过程争论最大,提出了很多不同意见。经过反复研究论证,《解释》第28条作了3款规定。其中,第1款规定,《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第2款的争议最大,争论的时间最长,最后确定以下几类纠纷可以作为不动产纠纷。第一类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我国在改革农村经济体制时,农村承包地出现了两次权利分离。一是所有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分离;二是现在要实现的承包权与经营权的分离。《解释》采纳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这一传统表述。因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涉及到土地,故将其列入了不动产的范围。第二类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租赁合同虽然产生的是债的关系,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毕竟是基于不动产产生的合同纠纷,所以也将其列入不动产纠纷的范围,以便于案件审理。第三类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承揽合同的性质,但合同目的是要建设不动产,所以也将其列为不动产纠纷。但这项规定争议很大。如果建筑已经建好,将其列为不动产纠纷没有问题。如果建设工程合同还没有履行,建筑还没有建起来,还能作为不动产纠纷吗?最后权衡利弊还是将其作为不动产纠纷处理。第四类是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普通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按一般合同纠纷管辖确定管辖法院即可。但每个省、直辖市、自治区关于政策性房屋买卖的规定并不一致,由政策房所在地法院审理更为方便。第3款规定,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五)关于指定管辖的问题《解释》第41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37条第2款规定指定管辖的,应当作出裁定。第2款规定,对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下级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指定管辖裁定作出前,下级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判决、裁定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定指定管辖的同时,一并撤销下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第2款规定是这一条的重点。出现了管辖争议后,在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期间,下级法院都要中止案件审理。最后由上级法院指定的管辖法院继续审理,其他法院应当将相关材料移送到指定管辖法院。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上级法院的指定裁定还没有做出,有的下级法院就抢先进行裁判。关于如何处理抢先作出的判决、裁定的问题争议很大。有人认为,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发函要求抢先作出判决、裁定的法院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进行自我纠错。如果下级法院不愿意自我纠错,有人主张这种情况下还是应当由上级法院发函要求其纠错,有人认为应当由上级法院直接裁定撤销抢先作出的判决、裁定。后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经讨论一致决定,如果在上级法院作出指定管辖的裁定前,下级法院抢先作了判决、裁定,就由上级法院在指定管辖的裁定中一并撤销该判决、裁定。从征求意见的情况看,其他部门也赞同这一观点。(六)关于上级法院将应由其管辖的案件交下级法院审理的问题《解释》第42条对哪些案件上级法院可以交下级法院审理作了规定。《民事诉讼法》第38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可以将自己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法院审理,即通常所说的“上交下”问题。经研究,《解释》规定三类案件可以交由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类案件是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人民法院在审理破产案件时,会涉及到大量催讨债务的案件。此类案件数量多,标的额可能不大,如果全部交由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审理,会严重影响诉讼效率。所以,这类案件可以交由下级法院审理。第二类案件是人数众多,上级法院不方便审理的案件。第三类案件是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其他类型的案件。这是兜底条款,但其他类型案件必须经最高人民法院经研究决定后,才可以“上交下”。本条规定这三类案件可以交由下级法院审理,但是上级人民法院在决定将具体个案交下级法院审理之前,必须履行报批手续。

听律网引用法规
[1]《解释》 第18条
[1]《解释》 第18条
[1]《合同法》 第61条和62条
[1]《解释》 第20条
[1]《解释》 第25条
[1]《解释》 第28条
[1]《解释》 第28条
[1]《民事诉讼法》 第33条
[1]《解释》 第41条
[1]《民事诉讼法》 第37条
[2]《民事诉讼法》 第2款规定是这一条
[1]《解释》 第42条
[1]《民事诉讼法》 第3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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