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串通投标犯罪的司法确认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六、私营公司串通招投标是否构成犯罪?
刑法的基本限定第二百二十三条 【串通投标罪】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限定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准则的限定(二)》(节录)(2010年5月7日公通字[
2010]23号)第七十六条[串通投标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导致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三)中标事项金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四)采取胁迫、欺骗或者贿赂等违法手段的;(五)虽未达到上述数额准则,但两年内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串通投标的;(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第八十八条本限定中的“虽未达到上述数额准则”,是指接近上述数额准则且已达到该数额的百分之八十以上的。第八十九条对于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需要追究刑事职责的,应予立案追诉。第九十条本限定中的立案追诉准则,除法律、司法解释、本限定中另有限定的以外,适用于相应的单位犯罪。第九十一条本限定中的“以上”,包括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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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准则的限定(二)》 第七十六条
[2]《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准则的限定(二)》 第二百二十三条
[3]《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准则的限定(二)》 第八十八条
[4]《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准则的限定(二)》 第八十九条
[5]《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准则的限定(二)》 第九十条
[6]《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准则的限定(二)》 第九十一条
七、串通投标被发现,被起诉
串通投票罪是公诉案件,不是自诉案件,建议你详情说下。
八、个人与公司有合同的投标人可以构成串通投标罪吗?
一、串通投标罪的构成要件串通投标罪,指投标者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或者投标者与招标者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行为。(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复杂客体,既侵犯其他投标人或国家、集体的合法权益,又侵犯市场经济的自由贸易和公平竞争的秩序。(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串通投标的行为。所谓串通投标是指在招标投标过程中,违反有关程序所发生的限制竞争行为的统称,具体地说,就是指在招标投际的过程中,投标人之间私下串通,抬高标价或压低标价,共同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利益,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相互勾结,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的行为,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1、投标者相互的串通投标2、投标者与招标者串通投标本罪属情节犯、只有情节严重的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的行为才能构成本罪,情节不属严重,即使实施了串通投标,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的行为,也不能以本罪论处,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采用卑劣手段串通投标的;多次实施串通投标行为的;给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造成恶劣的影响甚至国际影响的等等,(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就招标人而言,是特殊主体,就投标人而言,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依本节第231条之规定,单位也能成为本罪主体,单位犯本罪的,实行两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本罪属于共同犯罪,构成本罪的投标人或招标人都是共同犯罪的实行犯,行为人有可能有主犯和从犯之分,但不存在教唆犯和胁从犯。(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自己串通投标的行为会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利益,但仍决意为之,并希望或放任这种危害后果的发生。二、单个人能构成串通投标罪吗串通投标罪依照刑法条文的表述,是一种必要的共同犯罪,必须由两个以上的行为主体才能构成。其特点是以两个以上行为主体的共同串通投标行为作为犯罪构成的要件。一般地说,投标人之间,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相互勾结实施串通投标行为,情节严重的,串通投标人即构成该罪的共犯。单个招标人或单个投标人不可能单独构成该种犯罪。在处罚这种串通投标罪的共犯时,应当行为人各自在犯罪行为中所起的作用来决定他们的刑事责任。但实现串通投标犯罪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在犯罪过程中,要涉及很多环节,各成员必须有明确、细致的分工,才能完成串通投标活动,在共同犯罪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地位必然不同,因此,对涉嫌串通投标罪的人员应区分主、从犯。
九、串通投标犯罪的犯罪确认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串通投标罪与串通投标违法行为的界限,关键在于该行为的情节严重与否,情节严重者构成犯罪,否则不以犯罪论,对于何为情节严重,应当由最高法院作出司法解释。在认定情节严重与否时,应当考虑犯罪手段是否恶劣、是否屡教不改、行为的及社会影响等因素,作出综合判断。(二)本罪与贿赂罪牵连行为的认定在行为人犯串通投标罪的同时,往往可能牵连犯有贿赂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等罪名,如投标人贿赂招标人许以特定经济利益,诱使其泄露标底,或者招标人接受贿赂,泄露标底等商业秘密。由此可见,基于本罪特点,往往可能出现牵连犯罪的情况。对于此种牵连犯罪行为,因无法律的特别规定,应依法理,适用以一重罪处断为宜。以上这些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串通投标犯罪的司法确认的内容,如果还有什么疑问,继续查看更多相关专题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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