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履行抗辩权的消灭情况

  2020-07-17   |   272人看过

一、先履行抗辩权的消灭情形

先履行抗辩权依存于合同的履行效力,不可能永久存续。关于先履行抗辩权的消灭情况如下:

(1)当先期违约人纠正违约,使合同的履行趋于正常,满足或基本满足另一方的履行利益时,先履行抗辩权消灭。

(2)行使履行抗辩权的一方应当及时恢复履行,否则构成违约责任。

(3)当事人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无效果时,可根据法定条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

(4)合同解除,视合同自始无履行效力,使依合同产生的先履行抗辩权消灭。

(5)合同撤销,履行效力消灭,也无履行抗辩权可言。

(6)合同无效,无履行效力,不产生先履行抗辩权,但可产生权利不成立或消灭的抗辩权。

二、什么是先履行抗辩权

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债的本旨,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先履行抗辩权发生于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基本上适用于先履行一方违约的场合,这些都是它不同于同时履行抗辩权之处。

先履行抗辩权,本质上是对先期违约的抗辩。先期违约是指一方当事人首先违约,是另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原因。先履行抗辩权是对负有先履行义务一方违约的抗辩,亦即对先期违约的抗辩。

先履行抗辩权是对违约的抗辩,这使其区别于权利消灭的抗辩。权利消灭的抗辩是因合同履行效力消灭,当事人享有的拒绝履行的抗辩权。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有关问题进行的解答。综上所述,我们可以了解到抗辩权的消亡一般是由于某些情况的比如说是因为在违约的时候恢复履约的情况,或者是因为合同无效不产生相应的抗辩权的情况。读者如果需要找律师咨询法律方面的问题,欢迎到网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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