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适用情形

  2020-07-12   |   112人看过

一、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适用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分期付款买卖,是指买受人将应付的总价款,在一定期间内分次向出卖人支付的买卖合同。分期付款买卖也是一种特殊买卖,其根本特征在于买受人在接受标的物后不是一次性支付价款,而是将价款分成若干份,分不同日期支付。

分期付款买卖在某种意义上也属于一种赊购,但买受人在接受标的物之后,不是在一定期限内一次性地支付价款,而是在一定期限内分批次地支付。分期付款买卖中,当事人双方可以自由约定付款的期限和次数,也可以约定买受人在接受标的物前先支付或者先分期支付若干价款,但在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后买受人至少应当再分两次向出卖人支付价款,否则就不属于分期付款的买卖。

分期付款买卖可于买卖标的物价金较高,买受人筹款一次支付有困难时适用。由于价金是陆续支付,会使买受人在心理上、履行上不感有过重的负担,因此分期付款买卖能促进昂贵品的消费,如购买商品房、汽车多采用分期付款方式。

二、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应约定什么

1、解除合同或要求支付全部价款的特殊约定

为保证及时收到价款,当事人可能会在合同中约定,买受人付款迟延时即丧失期限利益,出卖人可以解除合同或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2、所有权转移的特殊约定

分期付款买卖的出卖人为保证自己能取得价款,往往事先约定保留所有权。因此,在合同中当事人经常有关于保留所有权的约款。例如,规定所有权自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后才转移归买受人或者在买受人支付若干期或支付的价款金额已达总价款的若干时才转移。但这必须是书面形式明确约定;当事人无特别约定的,标的物的所有权仍自交付时起就转移给买受人。

3、解除合同的损害赔偿金额的特殊约定

这是当事人双方约定,在解除合同时,当事人双方应将其从对方取得的财产返还给对方,有过错的一方还应赔偿对方的损失。但因买受人一方的原因由出卖人解除合同时,出卖人向买受人请求支付或扣留的金额,不得超过相当于该标的物的通常使用费的金额。如标的物有毁损时,则应再加上相当的损害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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