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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是指用公开宣告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经过法律规定的一定时间,即视为送达的一种送达方式。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采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法院采取公告送达,既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法律对公告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公告送达必须符合下列要求或规则:
公告送达起诉状或上诉状副本的,应当在公告中说明起诉或上诉的要点,受送达人答辩期限及逾期答辩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传票的,应当说明出庭地点、时间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判决书、裁决书的,应当说明裁判主要内容;裁判是第一审法院作出的,还应当说明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审人民法院。
国内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日,即视为送达。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三个月,即视为送达。
凡采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的,应当记明公告送达的原因和经过,并将有关情况附卷备査。
涉及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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