丢失贵重物品,本店概不负责的标语有效吗?

  2020-12-24   |   478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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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有粉丝在听律小程序上咨询在超市丢失贵重物品,超市说本店概不负责,这种说法有效吗?


    在超市购物物品丢失,超市是否要承担责任呢?

在超市内购物过程中把钱包丢了,超市要根据过错承担责任。

虽然法律有规定,经营者有义务保护消费者的人身及其财产安全不受侵害,应该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并且有提示消费者小心保管财物的义务,但超市是否要为顾客丢失的财物承担责任,则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

如果顾客放在超市储物柜内的财物被盗,超市方须负责任;

若是因为顾客自身的疏忽导致财物丢失,那么超市一般就没有责任。市民去超市、宾馆等地消费时,经营者大多会以口头或书面形式,提醒消费者如何存放和保护好个人的贵重物品,但部分消费者不以为然,甚至不服从经营者方的管理,最后导致贵重物品丢失或损坏,不仅索赔困难,还会惹来大麻烦。

消费者丢失财物后,才为自己的麻痹大意懊悔不已。更让消费者沮丧的是,自己基本得不到索赔,即使得到了赔偿,往往也属于“得不偿失”。

类似丢失财物的案件,如果数额较大达到立案标准的,警方会立案侦破。但对于类似案件,能够顺利侦破的为数不多。另外,个人财物丢失多是在事后发现,但此时已无法证明财物的存在和多寡,而各经营场所有“提醒”在先,因此很难协商处理。如果警方耐心协商后还无法处理,只好建议双方走法律程序。

首先,市民作为消费者去超市购物、外出乘车和宾馆住宿时,经营者应该保障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如果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丢失了财物,可以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进行维权。

其次,经营者为了减少风险,往往会提醒消费者如何保护好财产,这样就尽到了提醒义务,因此也尽到了部分保障义务,尽管如此,经营者也不能免责,还要承担一定的责任。最重要的是,消费者丢失财物后,要证明丢失了财物和损失有多大——证据充分的获得赔偿;反之,就等于未丢失财物,索赔失败。

作为经营者,应该尽到提示、告知消费者保护好贵重物品的义务;消费者不仅要积极配合经营者的管理,更要有意识地保管好财物,甚至是向经营者声明个人财物的多寡。

在类似案件的审理中,法院只能站在中立的位置和支持有理有据的一方。按要求,类似的案件需要“谁主张谁举证”——消费者说丢了东西就要有充分的证据,具备证据后还要证明损失有多大,只有在证据充分的情况下才能获得相应的赔偿。

丢失贵重物品,本店概不负责的标语有效吗?

这类标识属于是格式条款,《民法典》对格式条款有明确规定。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第四百九十七条 【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第五百零六条 【免责条款效力】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格式条款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直白地说,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很多时候,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一方往往利用其优势地位,制定有利于自己而不利于交易对方的条款。原则上,一旦接受对方的格式条款,就要受约束,无论其是否知道这些条款的详细内容,或是否完全了解含义。但是若格式条款有《民法典》规定的无效情形,或者有免除人身伤害责任及免除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责任的条款,则是无效的。

贵重物品丢失能报警吗?

首先,丢失财物都可以报警的。只是案值达到2000元以上的,将作为刑事案件处理。

一般数额大的话都要立的,数额是判刑的依据并不是立案的依据。

丢了东西最好都去报案不要给犯罪分子留下可乘之机。

我们丢失贵重物品的话,第一时间可以找当地警方报案。

报案之后,也可以通过一些社交软件,发布自己的丢失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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