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医生立遗嘱将财产留给救过自己的朋友,却没有留给自己的亲生女儿,真相原来是......

  2020-12-16   |   140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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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近日,67岁的方波奇来到中华遗嘱库上海第二登记中心领取遗嘱证,此前他曾将全部财产留给救过自己的朋友。他称自己有一个女儿、已8年不联系,唯一一次联系对方还称打错电话。



最近,这种新闻真的是越来越多了,老人将自己财产遗赠给真正关心自己、对自己好的人,而不是留给自己的亲生子女。相信很多老人看了也会很有感触,也想要将自己的房产等财产立遗嘱给一直照顾自己的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为了避免日后产生纠纷,一般都会去进行遗嘱公证。

遗嘱公证需要什么程序呢?

遗嘱人申办遗嘱公证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遗嘱人亲自到公证处有困难的,可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请求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指派公证人员到其住所或者临时处所办理。

1、订立遗嘱的时候,首先第一步公证人员要核实立遗嘱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如果立遗嘱人超过70周岁,有些公证处还要求提供医院的诊断证明,以证明立遗嘱人有民事行为能力);

2、接下来要核实立遗嘱人财产的证明材料,比如说不动产,你要拿来不动产权证(房产证);如果是公司股权,要拿来工商局的工商档案登记,持有的股权档案信息;如果是银行的存款,之前还要求提供银行的存款证明,就是说你要在遗嘱当中处分你的哪些财产,你需要把你的财产证明拿过来;

申办遗嘱公证,遗嘱人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一) 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身份证件;

(二) 遗嘱中需要继承的财产的财产清单及相关的产权证明,遗嘱继承继承的财产只能是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需要证明该财产均是属于个人所有的,且无其他的产权纠纷。

(三) 遗嘱书或者是遗嘱文件等,这是遗嘱公证最根本的,要保证遗嘱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公证处会对提供的遗嘱进行审查,不符合要求的,不能进行公证。

(四) 遗嘱公证申请书,在申请书中,应当明确写明遗嘱人的各项信息,方便审查,包括了遗嘱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居所地、家庭状况、工作单位、遗嘱涉及的财产状况等等的身份信息。

(五)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3、公证处在订立公证遗嘱的时候,程序审核的比较严格,还要问你立遗嘱人订立遗嘱是不是你的真实意思表示?有没有受胁迫?你的子女有几个?你为什么要作出这样一个遗嘱的安排?所有的这些细节公证处都要问立遗嘱人,随后让立遗嘱人把他的订立遗嘱的内容,在公证处人员的面前自己从头到尾手写一遍;第二个程序是什么呢?还会在公证人员的面前,把自己书写的遗嘱宣读一遍(同步录像),然后公证处把遗嘱作了公证,这是订立公证遗嘱的过程和程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自书遗嘱和公证遗嘱效力的差别

对于自书遗嘱,立遗嘱人在订立遗嘱时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遗嘱没有被篡改过,一般这个自书遗嘱也是有效的,只不过后期如果发生纠纷,可能还会涉及到笔迹鉴定认定遗嘱的效力。

那自书遗嘱无效的原因发生在哪儿了?

首先,遗嘱的形式不符合《继承法》的要求,因为订立遗嘱时不是手写,很多是打印的遗嘱(一般很难认可效力)或者网络遗嘱,还有虚拟的遗嘱,这些往往都认定为无效。

其次,公证遗嘱一般在订立公证遗嘱之后,没有再去订立新的公证遗嘱的情况下,那么这个公证遗嘱就是有效的,当然加上最近几年,公证处在订立公证遗嘱的时候也都要求公证遗嘱全国统一联网,所以他们一般订了公证遗嘱之后,效力是难以推翻的。


    子女要履行赡养义务

浙江男子去世前把百万房产送给保姆!女儿多次阻挠,结果法院最终还是判决房产归保姆所有。董先生与妻子离婚,女儿就此和父亲将近八年没有来往。离婚后,董先生由于身体不是很好,就找了个保姆。保姆陪伴多年,尤其是在董先生患癌后一直尽心尽力照料,让他十分感激。决定将自己名下一套价值百万的房产送给了保姆,而没有留给女儿。

湖南老夫妻离世留下房产给侄儿。2010年,湖南郴州的陈建军夫妇俩自立了一份遗嘱,并通过公证处进行公证,将名下房屋留给唯一的女儿陈爱玲。陈建军老人的妻子去世后,陈爱玲对父亲的探望逐渐减少。陈建军病后,其侄儿一直负责照料他的生活起居以及医疗陪护,陈老于2017年再次设立遗嘱,将房产留给了自己的侄儿。而陈爱玲认为,自己的公证遗嘱才具有法律效力,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其表弟归还房产的所有权。最终,法院认为,按照现行《继承法》以及明年即将实施的《民法典》规定,陈老的最后一份遗嘱是具有法定效力的,房产依法判给了陈老先生的侄儿。

上海88岁老伯将300万房产送给楼下水果摊主。马老先生是一位独居老人,前些年老伴去世,后来儿子也在家中猝死。儿子去世时,从追悼会到落葬,只有楼下水果摊摊主小游陪伴老人,后来马老先生在家中摔倒后昏迷不醒,也是小游发现并把他送到医院,陪伴照顾他直到康复。儿子去世后,老人让小游一家五口住进自己家里。2017年,老人带着小游到上海普陀公证处办理了“意定监护”,同时决定将自己300万房产都留给小游。

越来越多的这样的案例,充分说明了老年人的养老状态不容乐观。老年人作为弱势群体,在老年生活中,由于子女的不赡养,使他们在精神上受到打击,在社会上也造成了不良的影响。面对现实,赡养问题成为全社会普遍关心的热点,赡养纠纷也成为影响一方平安的重要因素。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了,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

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作为子女,但是没有尽到赡养义务 ,却想要行使继承权。“老有所养”,是每一个老年人所期盼的,也是构建和谐社会所必备的重要因素作为子女,我们应当做到以下几点: 

1.人格上满足老人自尊的需求。自尊心,人皆有之,何况耗尽了半生心血才将子女养育成人的父母,更是理所当然希望得到子女的孝顺和尊重。讥笑、责难,甚至虐待老人等行为都是不道德的。尊敬老年人,适当满足老年人的需求,在我们国家是一种传统美德。         

2.精神上满足老人依存的需求。老年人普遍存在一种空虚和孤独的心情,他们希望享受天伦之乐,得到家庭温暖。子女书信问候,节假日探访,捎一点老人所喜欢的食物,甚至小辈们的亲近与求教,都将使老人感到莫大的欣慰。      

3.生活上满足老人求助的愿望。随着年龄的增长,很多事老人已力不从心,小到穿针引线,都需要后生晚辈去主动关心。如果患病卧床,就更需要别人的帮助了。


本案中的老先生讲,自己倾尽继续抚养女儿成材,送去瑞士留学。八年了却未和自己联系过,唯一一次给自己打电话还是打错了。老人实在心寒。而在自己生命垂危的时候,整整帮助自己渡过难关的是自己的朋友,所以,老先生决定将房产留给自己的朋友。

未来,希望子女们都能积极履行自己的赡养义务,父母养大自己不容易,不能不知道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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