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赌博被举报,赌博属于网络诈骗?

  2020-12-04   |   143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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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有粉丝在听律小程序上咨询网络上赌博被别人举报,在网上赌博属于网络诈骗吗?


网络诈骗

网络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互联网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其花样繁多,行骗手法日新月异,常用手段有假冒好友、网络钓鱼、网银升级诈骗等,主要特点有空间虚拟化、行为隐蔽化等。

网上赌博是否属于诈骗要看其是否符合以上特点。

6大网络欺诈手段

1.以虚假网购信息诱人汇款。在当地重点论坛和网上社区发布网购信息,吸引网民到该网站。在取得网民信任后,要求网民向指定银行账号汇款或转账,等网民发现上当后,将此前公布的联系电话变成空号或公用电话,而网民通过QQ、UC等即时通讯工具与其进行联系时,却发觉自己被列入黑名单。

2.以便宜货为诱饵实施诈骗。在淘宝等大型网上交易平台开设网店,并放置特别便宜的商品,利用网民喜欢买便宜货的心理,将网民在大型交易平台的电子交易渠道转移到其设计的虚假网站进行电子交易行为。

3.“网上购物金卡”的骗局。不法分子通过在路上遗弃“网上购物金卡”的方式诱使贪图便宜的人上当。“网上购物金卡”写明查询方式,如果拾到者照该方式网上查询,往往显示有大量余额,但这些钱只可以到该网站购物,但这其实是不法分子设下的一个“高级陷阱”,接下来通过一系列连环套骗局,骗取事主钱财。

4.利用QQ实施诈骗。行骗者在网上利用QQ寻找作案目标,向作案目标低价兜售有纪念和收藏价值的贵重物品,并承诺先交订金,余款货到交款。爱好收藏的人往往经不住“低价”、“纪念和收藏价值”的诱惑,贪图便宜,甘愿冒险,试着订一套或二套,当把订金汇入对方账户时,对方就再也联系不上了。

5.克隆著名网站实施诈骗。将网页做得和著名网站几乎一样,但网址往往与著名网站只有一个字母之差,让人分辨不出真伪,使人不知不觉受骗上当。

6.拟制虚假中奖消息。犯罪分子冒充国内知名的游戏、购物、娱乐等大型网站或经营单位,向网站用户发送虚假中奖信息,谎称当事人中了大奖,并提供一个和该网站网址非常相似的网址链接,要求当事人上网确认。一旦用户点击该链接,就会登录到诈骗者制作的假网站,按提示进行操作,就会显示当事人确实中奖了,并要求当事人打网站上留的“客服电话”,咨询领奖事宜。打通电话后,骗子就会冒充网站工作人员,以奖品邮寄费、奖金个人所得税、账户保险费等要求当事人向其指定的银行账户汇款,而后便消声匿迹。


网上赌博

网络赌博通常指利用互联网进行的赌博行为。因为这种赌博方式属于新兴事物,所以还很难对它作出准确定义。网络赌博类型繁多,基本上现实生活中主要的赌博方式在网络中都可以进行。但由于受时间、地点等不确定因素影响,一般还是以“结果”型的赌法为主(例如赌球、赌马、网上百家乐等),而现场操作比较复杂的方式就相对较少(例如扎金花、拉耗子等)。网络赌博一般采用信用卡投注或电话下注、电子划账的方式进行资金转移。赌场服务器大多设立在国外。

与一般意义上的赌博相比,网络赌博虽然是在虚拟空间进行,但其本质并无二致,且更具隐秘性和危害性。据新华网等媒体报道,浙江、福建、江苏、北京等地破获了一大批网络赌博案件,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及缴获犯罪金额均创近年之最。

由于国外一些犯罪组织的操控,网络赌博正在中国蔓延,由于网络赌博不需要进行现金交易,因此具有更强的诱惑力,这种赌博往往涉案资金巨大,极易造成巨额资金流失,也为洗钱犯罪最提供了便利条件。有专家表示,打击网络赌博,从技术上封堵违法网站,斩断“信息流”尤为重要。另有专家建议,打击网络赌博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0条 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2条严厉禁止下列行为:

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的;

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者传播淫书、淫画、淫秽录像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

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或者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赌博罪

俗话说小赌怡情大赌伤身。赌博对人的危害真的不言而喻。

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

赌博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所谓聚众赌博,是指组织、招引多人进行赌博,本人从中抽头渔利。这种人俗称“赌头”,赌头本人不一定直接参加赌博。所谓以赌博为业,是指嗜赌成性,一贯赌博,以赌博所得为其生活来源,这种人俗称“赌棍”,只要具备聚众赌博或以赌博为业的其中一种行为,即符合赌博罪的客观要件。

与一般违法行为的界限

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主观上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客观上是否具有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赌博为业的行为。对于虽然多次参加赌博,但输赢不大,不是以赌博为生活或主要经济来源的;或者行为人虽然提供赌场、赌具,本人未从中渔利的,都不能认定赌博罪。其中情节严重的,可按《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理。


赌博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想知道网上赌博是否存在诈骗,可以先了解一下赌博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欺骗的手段非法取得公私财物的行为。其主要特征在于“骗”,赌博犯罪中往往也伴有欺骗活动,但这种欺骗与诈骗罪中的欺骗是不同的。诈骗罪中的欺骗即制造虚假事实,是要引诱他人参加赌博,而赌博活动本身则是凭偶然之事实决定输赢,其目的仍在于通过赌博达到营利的目的,而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按有关司法解释,行为人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骗取钱财,属赌博行为,构成犯罪的,应以赌博罪定罪处罚。参赌者识破骗局要求退还所输钱财,设赌者又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拒绝退还的,应以赌博罪从重处罚。

但是对以赌博为名,行诈骗之实,比如参赌一方在赌具中弄虚作假,或者采用黑话、暗语为号,诱骗另一方与之赌博,诈骗对方的财物的行为应构成诈骗罪。因为构成赌博罪要求决定输赢的偶然事实必须为共赌者所不预知,如为共赌者一方所预知,而参赌对方毫不知情,则预知胜负的一方的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特征,应以诈骗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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