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商店卖假货保健品,服用后身体不适,法律解读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2020-12-02   |   238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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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5月6日,龙沙公安分局南苑派出所接到群众报警称,其在某家土特产商店中买到疑似假的保健品鹿鞭膏,服用后引起身体不适。接警后,龙沙分局委托齐齐哈尔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测,经检测该鹿鞭膏中含有非法添加成分“西地那非”。

经侦查,齐齐哈尔市居民岳某利用其经营的土特产商店为掩护,将从吉林省王某处购进的鹿鞭膏贴标后,通过网络直播平台和20余个下线代理商销售。吉林省王某从河南省郑州市刘某处购进西地那非原料,生产含有西地那非成分的鹿鞭膏等保健商品对外销售。为实现对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网络的全链条打击,龙沙公安分局联合齐齐哈尔市公安局食药环侦支队组成专案组开展深入调查。经过近6个月的缜密侦查、深度经营,一个涉及全国11个省、市(自治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犯罪网络逐渐浮出水面。

目前,龙沙公安分局已依法对29名违法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工作中。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故意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

本罪的认定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掺入了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使用禁用农药、兽药等禁用物质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适用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在保健食品或者其他食品中非法添加国家禁用药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的,适用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明知他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有毒、有害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或者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共犯论处:

(一)提供资金、贷款、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的;

(二)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贮存、保管、邮寄、网络销售渠道等便利条件的;

(三)提供生产技术或者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

(四)提供广告等宣传的。

三、构成本罪同时构成第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依照处刑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可能有人会分不清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与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投放危险物质罪。那么,我们接下来就来介绍下这两个罪名,以及它们的区别。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是指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行为。本罪是危险犯。本罪行为人除了必须有实施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的行为以外。客观上还必须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行为才能构成本罪,如果不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不成立本罪,但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应以生产、销售伪劣食品罪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也不成立本罪,而成立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与本罪的界限:

两罪在犯罪客体、主体和主观方面具有相同或者相似之处。广义上来说,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本身也是一种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与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主要区别在于:

(1)犯罪的对象不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犯罪对象是含有有毒、有害物质,可能对消费者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权利造成不利影响的食品;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犯罪对象则要广泛得多,主要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

(2)犯罪客观方面的行为不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客观方面表现对在生产、销售的食品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食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的行为。

(3)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行为犯罪,不要求必须有实害结果的发生;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是危险犯罪,只要出现法定的危险状态,就构成该犯罪的既遂。


投放危险物质罪

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有人故意投放毒害性、腐蚀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投放毒害性 、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其一,行为人投放的必须是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害人的生命、健康或牲畜、禽类、水产养殖物安全的危险物质。其中,毒害性物质是指含有毒质甚至腐蚀性的有机物或者无机物,如砒霜、敌敌畏、氰化钾、西梅脱、硝酸、硫酸、1059剧毒农药等;放射性物质是指通过原子核裂变时放出的射线发生伤害作用的物质,如镭、铀、钴等放射性化学元素;传染病病原体是能够引起疾病的微生物和寄生虫的统称,如炭疽、霍乱等传染病病菌、病毒。鸦片、大麻、吗啡等虽然也是毒物,但不包括在投毒罪的毒物之中;

其二,投放行为必须危害公共安全。即该行为已经对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或者牲畜和其他财产造成严重威胁或严重损害后果。或者己威胁到不特定多人的人身和财产的安全。

本罪是危险犯,其成立并不需要出现不特定多数人的中毒或重大公私财产遭受毁损的实际结果,只要行为人的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即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存在即可。如左某因工作和家属安排等问题与领导龙某发生矛盾,由对龙的不满情绪发展到投毒报复。某日,左某从家里存放的三种农药中选择了毒性较低的杀虫咪,用青毒素瓶装了一瓶,趁龙家无人之机,投放在龙家的饮水缸里。由于龙的妻子及时发现,未造成后果。此案中,左某由不满发展到投毒报复,主观上具有投毒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将农药杀虫咪投放到龙家水缸内的行为,由于龙某上有老母下有妻女以及亲友等。这些人(还包括家禽、牲畜等财产)都可能受到毒害,因此,左某投放毒物的行为虽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以及家禽、牲畜等财产的安全,已构成投毒罪。即其行为针对的并不是龙某一个人,而是不特定的多数人。

投放行为的主要方式:一是将危险物质投放于供不特定人饮食的食品或饮料中;二是将毒物投放于供人、畜等使用的河流、池塘、水井等中;三是在一些公共场所释放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与本罪的界限:

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故意投放有毒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投放危险物质罪中的投放有毒性物质的行为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客观方面都使用了毒物,并且均危害了公共安全,有一定的相同或者相似之处。但它们的区别也是明显的,主要是:

(1)犯罪客体不尽相同。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客体为公共安全;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具体包括国家对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秩序和广大消费者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权利。

(2)犯罪客观方面不尽相同。投放危险物质除了可以在食品中投放有毒物质外,也可以在其他场合投放有毒物质;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

(3)犯罪主体不尽相同。投放危险物质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且只能是自然人,14周岁以上的人可以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主体为生产者、销售者,既可以是年满16周岁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公安局龙沙分局相关部门支持下,经缜密侦查,历时近6个月,终于成功破获该起特大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抓获犯罪嫌疑人29名,捣毁生产、销售窝点7处,涉案金额1亿余元,取得“昆仑2020”专项行动及黑龙江省“三打两控一遏制”百日攻坚行动重大战果。

不管以上哪种罪,都对人的生命健康造成了极大的威胁。切不可为了牟利危害他人生命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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