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名合伙的特点有哪些

  2020-07-19   |   480人看过

隐名合伙与普通合伙相比,有其独特之处

其一,法律地位。大陆法系国家多把隐名合伙确定为一种契约或合同关系,而不赋予其一定的主体地位。英美法系国家,如英国则将隐名合伙作为有限合伙的一类,赋予其一定的主体地位。

其二,投资的性质。在隐名合伙中,隐名合伙人通过投资的方式将财产所有权转移给出名合伙人,其移转所有权的对价类似公司中的“股权”,并以投资额为限承担损失且分享利润。

其三,出资方式。隐名合伙人不参与合伙事务的经营管理,身份不为第三人所知,故其出资方式受到极大限制,如不能以与合伙人人身关系密切的劳务及信用出资,仅限于金钱与实物出资等,而出名合伙人之出资范围相当广泛。

其四,出资数额。台湾学者郑*波认为,“在隐名合伙中,须约定隐名合伙人出资,至于出名营业人出资与否,则在所不问”即是说出资对于隐名合伙人是义务,而出名合伙人不出资亦无不可,即隐名合伙人出资,出名合伙人经营是隐名合伙成立的充分条件。

其五,隐名合伙人的损失分配。各国对此有不同规定。日本称隐名合伙为匿名合伙,《日本商法典》第535条规定:“隐名合伙契约,因约定当事人之一方为相对之营业出资,而得分配其营业所生之利益,而生效。”

其六,合伙人死亡及丧失行为能力与原合伙存续的关系。在隐名合伙中,由于隐名合伙人不参与业务的经营,合伙业务的好坏,取决于经营者即出名合伙人的能力,只与出名合伙人的行为有密切关系,而与隐名合伙人无关系,故隐名合伙人的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不会影响原合伙业务的继续。若隐名合伙人死亡,其继承人可继承隐名合伙中的权利,原合伙经营不受影响。只有当出名合伙人行为能力丧失或死亡,才可能导致原合伙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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