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下班途中感染新冠病毒算不算工伤?来看看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2020-07-19   |   268人看过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范围内;

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不在上述规定范围内,一般情况下不认定为工伤。

2. 医护人员因工作原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是否属于工伤?

根据《关于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3.普通劳动者因工作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是否属于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所以,劳动者因工作感染的,其是否构成工伤,应当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认定条件予以综合认定。

4.普通劳动者,作为志愿者支援防疫而被感染,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收到伤害的,视同工伤。

所以,普通劳动者作为志愿者支援防疫而被感染,可以认定为工伤。

5.劳动者被确诊患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医疗费用由谁来承担?

一般情况下,由国家承担。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联合印发《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紧急通知》要求,确保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就医。一是对于确诊新型冠状病毒的肺炎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实施综合保障。二是对于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异地就医患者,先救后结算,报销不执行异地转外就医支付比例调减规定。三是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使用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可临时性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但如果劳动者感染被认定为工伤,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未参保的,则由用人单位按法定标准支付。

6.劳动者被确证患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其患病法定医疗期的规定怎样的?

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山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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