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医疗事故的分类与等级有何规定

  2020-07-19   |   115人看过

一、国家对医疗事故的分类与等级有何规定

第一,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的规定,在医疗事故中,医疗机构负有完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和轻微责任这四种,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医疗事故根据患者人身损害的不同,可分为四类,即一级医疗事故、二级医疗事故、三级医疗事故以及四级医疗事故,患者在主张赔偿时,人民法院应根据医疗机构不同的责任以及患者受到的人身损害的后果来结合得出相应的赔偿金额。

第二,根据《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的相关规定,一级乙等医疗事故至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对应的伤残等级为一至十级:

1、一级乙等医疗事故为一级伤残,赔偿指数100%;

2、二级甲等医疗事故为二级伤残,赔偿指数90%;

3、二级乙等医疗事故为三级伤残,赔偿指数80%;

4、二级丙等医疗事故为四级伤残,赔偿指数70%;

5、二级丁等医疗事故为五级伤残,赔偿指数60%;

6、三级甲等医疗事故为六级伤残,赔偿指数50%;

7、三级乙等医疗事故为七级伤残,赔偿指数40%;

8、三级丙等医疗事故为八级伤残,赔偿指数30%;

9、三级丁等医疗事故为九级伤残,赔偿指数20%;

10、三级戊等医疗事故为十级伤残,赔偿指数10%。

第三,由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不属于残疾,只能向医疗机构主张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死者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和住宿费,对于鉴定为四级医疗事故的,不能按照残疾的标准索赔,只能主张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交通费和住宿费等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二、医疗事故法律责任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医疗事故罪】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人民法院始终是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人民法院同一切诉讼参与人之间存在的一种社会关系。在这种关系中,人民法院始终是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一方,而且处于主导地位。因为只有人民法院才有权行使审判权。任何一个民事案件,从受理到审判、执行的整个诉讼过程中,都是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之下进行的。没有人民法院作为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一方,也就没有民事诉讼活动发生,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也不能形成。

以上就是律聊网小编对“国家对医疗事故的分类与等级有何规定”所进行的解答,我们可以了解到医疗机构负有完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以及轻微责任,而医疗事故的等级总共为四级,即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医疗事故,一级乙等医疗事故至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对应的伤残等级为一至十级。如果大家还想了解其他法律知识,律聊网还提供了专业的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再次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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