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赔偿案件的办理有哪些问题

  2020-07-19   |   86人看过

(1)请求赔偿的违法侵权情形已经依法确认;

(2)检察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3)本院负有赔偿义务;

(4)赔偿请求人具备国家赔偿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

(5)符合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请求赔偿时效;

(6)请求赔偿的材料齐备。

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赔偿申请,负有赔偿义务的人民检察院在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七日内立案,制作《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立案决定书》,并通知赔偿请求人。

2、不符合立案条件的赔偿申请,分别下列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1)未经依法确认的,告知赔偿请求人先向有侵权情形的机关请求确认;

(2)不属于人民检察院赔偿的,告知赔偿请求人向负有赔偿义务的机关提出;

(3)本院不负有赔偿义务的,告知赔偿请求人向负有赔偿义务的人民检察院提出,或者移送负有赔偿义务的人民检察院,并通知赔偿请求人;

(4)赔偿请求人不具备国家赔偿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告知赔偿请求人;

(5)对赔偿请求已过法定时效的,告知赔偿请求人已经丧失请求赔偿权;

(6)对材料不齐备的,告知赔偿请求人补充有关材料。

对上列事项,在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填写《人民检察院审查刑事赔偿申请通知书》,送达赔偿请求人。

对已立案的刑事赔偿案件,全面审查案件材料,必要时可调取有关的案卷材料。

3、审查刑事赔偿案件,要查明以下事项:

(1)请求赔偿的违法侵权情形的确认是否正确;

(2)损害是否为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造成;

(3)侵权的起止时间和造成损害的程度;

(4)是否属于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对刑事赔偿案件审查后,认为证明材料不足的,可以要求赔偿请求人或者有关部门补充证明材料,并对材料进行审核。

4、审查刑事赔偿案件,分别下列不同情形作出决定:

(1)请求赔偿的违法侵权事项事实清楚,应当予以赔偿的,依法作出给予赔偿的决定;ァ(2)请求赔偿的侵权事项事实不清,不符合国家赔偿范围的,依法作出不予赔偿的决定。

办理刑事赔偿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自受理赔偿申请之日起二个月内作出决定,制作《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决定书》,送达赔偿请求人。受理赔偿申请的时间自材料补充齐备之日起计算。

5、赔偿请求人对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决定不予刑事赔偿或者对决定的数额有异议的,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复议。

复议机关收到复议申请后,及时全面地进行审查,分别下列情况予以处理: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复议申请,复议机关应予受理;

(2)对超过法定期间提出的,复议机关不予受理;

(3)对申请复议的材料不齐备的,告知赔偿请求人补充有关材料。

复议刑事赔偿案件,分别下列不同情况作出决定:

(1)原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赔偿方式、数额适当的,予以维持;

(2)原决定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错误的,予以纠正,赔偿方式、数额不当的,予以变更;

(3)赔偿义务机关逾期未作出决定的,依法作出决定。

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二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复议决定作出后,制作《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送达赔偿义务机关和赔偿请求人。

人民检察院复议刑事赔偿案件,实行一次复议制。

赔偿请求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ァ∨獬ヒ逦窕关作出赔偿决定后,赔偿请求人在国家赔偿法规定的期间内未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复议的,即应执行。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后,赔偿请求人自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未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请的,赔偿义务机关即应执行。

6、人民检察院对于撤销案件、不起诉案件或者人民法院宣告无罪的案件,重新立案侦查、提起公诉或者提出抗诉的,正在办理的刑事赔偿案件中止办理。经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有罪的,正在办理的刑事赔偿案件终结,已作出赔偿决定的,由作出赔偿决定的机关予以撤销,已支付的赔偿金予以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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