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拘留撤销后如何赔偿损失

  2020-07-19   |   142人看过

一、治安拘留撤销后如何赔偿损失

很多人不清楚治安拘留被撤销后怎么赔偿,具体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3、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26条“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二、治安拘留如何撤销

治安拘留是行政处罚之一,也称为行政拘留。行政拘留是指公安机关对于违反了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所作出的在短期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处罚措施。

公安机关作出治安拘留决定后,五年未执行的是否可以撤销,法律没有作出具体解释。

按照相关规定,被处罚人因故暂缓执行,待暂缓原因消失后应当收押执行。这属于执法程序上的瑕庇。如果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五年后,再要求被处罚人执行,可以程序瑕庇来对抗。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被处罚人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申请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作出决定。

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且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的,应当作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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