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违法的客观构成

  2020-07-19   |   128人看过

人们往往说行政违法行为在客观要件上是存在行政违法行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这是一个容易使人产生困惑的断语。在此,我们必须区分违法行为在两个不同层面的意义。对行政违法行为,我们可以在如下两种不同意义上理解:一是指成立行政违法的行为,它是主客观各种要件的综合,是人的有意识的活动,这是综合的、整体的行政违法行为概念,为了与后一种行政违法行为概念相区分,我们将它统一称为行政违法。二是狭义的行政违法行为概念,专指与主观方面分开观察的客观行为,即作为构成行政违法要件之一(客观方面)的行为,它是对一般意义上行政违法行为的具体分解,更多地起违法构成分析之用(注:关于行为的广义狭义之分,对分析行政违法的构成是有意义的,否则,不加区分地等同,不论场合地使用是不科学的。刑法理论中对犯罪行为也有类似之划分,在此方面可参见熊选国著《刑法中行为论》,人民法院出版社1992年版,第4—5页。在民法理论和实践中,对违法行为也有不同的态度。如法国的做法是主观过错吸收客观上的违法行为,而德国法院则认为,违法是指客观的行为或结果,过错属于主观因素并不是指行为本身。参见王利明著《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395—396页。)。在我们探讨行政违法的构成要件时所说的行政违法行为,是指仅与主观意志方面相区分的具有客观表现的行为及其状态。

行政违法客观方面的要件认定,是对行政违法行为的一种客观事实判断。但是,如果仅从一种事实特征来判断的话,所认定的则只是一种中性的事实。对行政违法行为的确定离不开法律规范,没有法律规范,就没有行政违法行为存在之可能,离开法律规范也就不可能对行为作出价值评价和法律评价。因此,行政法律规范同样是行政违法的构成要素。研究行政违法的客观方面,旨在研究行政违法行为的自然属性,否则就会失去行政违法存在的客观基础;反之,如果只重视行政违法行为的事实特征和客观状况,忽视其法律属性,则又无从确定行政违法的违法性质和特征。我们在分析行政违法时,不仅要注意其行为的存在构造,而且要重视其规范构造,但又不能将它们相混同。法律规范要件,强调的是行政违法行为的法律属性,客观的行政违法行为强调的是客观事实状况。至于行政违法的法律规范要件,详见后文所述。

声明:法否网站法律法规相关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信息,对本文的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原件和公开信息源。如有建议,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及时核对处理。意见反馈
法否小程序 微信扫码
法否法律咨询 随时在线咨询
法否律师号 扫码入驻律师
Copyright © 法否网法律咨询丨豫ICP备19038413号-3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豫B2-20200484)河南律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Copyright © 法否网法律咨询 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30号二楼西229室 QQ:2706019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