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的优势证据规则是什么

  2020-07-19   |   122人看过

法院一般会要求行政诉讼当事人提供证据,对于行政诉讼证据提供,一般都是有规则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则是行政诉讼提供的证据规则当中的一种,这些规则往往有一定的优势,一般都会体现在方方面面。

行政诉讼中的优势证据规则是什么

行政诉讼中的优势证据规则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国家机关及其它职能部门依职权制作的公文文书优于其它书证。此处的“公文文书”不包括企事业单位制作的公文书,也不是针对国家机关及其它职能部门依职权制作的全部公文书而言。

(2)鉴定结论、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档案材料及经过公证或登记的书证优于其它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因为鉴定结论、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档案材料及经过公证或登记的书证依据相关法律程序制作,具有较强的证明效力。

(3)原件、原物优于复制件、复制品。因为原件与原物是对案情的最原始记载,具有很高的证明价值。

(4)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优于其它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因为法定鉴定部门、鉴定人资格、鉴定程序等由法律规范予以规制,使得鉴定结论来源的合法性显著。

(5)法庭主持勘验制作的勘验笔录优于其它部门主持勘验制作的勘验笔录。因为审判人员亲自参与法庭主持的勘验,并受到祛律程序的严格规制,有利于法庭对有关案件事实形成心证。

(6)原始证据优于传来证据。因为前者直接来源于证据信息源,具有较强的证据证明力。

(7)其它证人证言优于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其它密切关系的证人提供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因为据日常生活经验,与当事人无亲属关系或其它密切关系的证人提供虚假证言的可能性较小。

(8)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优于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因为证人出庭作证,可接受询问和质证,可信度较高。

(9)数个种类不同、内容一致的证据优于一个孤立的证据。因为数个种类不同但内容一致的证据可从多方面印证案件待证事实。上述内容比民事诉讼中的优势证据规则内容更为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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