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人可以为嫌疑人或者被告委托辩护律师

  2020-07-19   |   229人看过

一、哪些人可以为嫌疑人或者被告委托辩护律师

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由以下这几类人为嫌疑人或者被告委托辩护律师。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6、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二、辩护律师有哪些合法权利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的规定,我国辩护人(比如刑事辩护律师)的权利主要有:

1、独立辩护权。

辩护律师有权参加法庭审理,并享有发问、辩论、发表意见以及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权利

2、阅卷权和会见通信权。

辩护律师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319条规定,诉讼文书包括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决定书、逮捕证、搜查证、起诉意见书等为立案、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以及提请审查起诉而制作的程序性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包括法医鉴定、司法精神病鉴定、物证技术鉴定等由有鉴定资格的人员对人身、物品及其他有关材料进行鉴定所形成的记载鉴定情况和鉴定结论的文书。

辩护律师有权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并且不论案件是否涉及国家秘密,都无需审查起诉机关批准,检察院也不能派员在场

3、调查取证权。

辩护律师有权经证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同意后,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有权在经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后,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4、提出意见权。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听取犯罪嫌疑人委托人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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