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采取的数罪并罚的三种情形是什么

  2020-07-19   |   246人看过

刑法采取的数罪并罚的三种情形是什么

(一)普通数罪的并罚

普通数罪是指判决宣告以前发现的数罪,对于这种数罪的并罚,是数罪并罚的典型形态,我国数罪并罚的原则,就是根据这种情况规定的,由于我们已经对数罪并罚原则作了详尽的论述。因而对于判决宣告以前发现数罪的合并处罚,可以按照我国刑法第69条之规定直接适用。

(二)发现漏罪的并罚

我国刑法第70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之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三)再犯新罪的并罚

我国刑法第70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与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数罪并罚的计算方式

根据《刑法》第六十九条的内容可知,当数罪中的一种是死刑或者无期徒刑时,不适用数罪并罚,其余的内容分为以下三种情形。

一、数罪的总和刑期超过三十五年的,数罪并罚的期限不能超过二十五年。如果李某犯盗窃罪判十年,诈骗罪十五年,拐卖妇女儿童罪十五年,数罪并罚只能判十五年到二十五年之间。

二、数罪的总和刑期不超过三十五年的,数罪并罚的期限不能超过二十年。如果张某犯盗窃罪判5年,诈骗罪十年,拐卖妇女儿童罪十年,数罪并罚只能判十年到二十年之间。

三、如果只有管制或者拘役等,只判管制或者拘役,且管制不能超过三年,拘役不能超过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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