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权利人与实际出资人不一致的,房屋归谁

  2020-07-01   |   280人看过

登记权利人与实际出资人不一致的,房屋归谁

房屋作为重要的不动产,以登记作为其物权尤其是所有权变动的标志。为了加强对房屋的管理,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我国《物权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所以,一般来说,房产登记簿上记载的房屋所有人是谁,我们就认为该房屋的所有人是谁。但不能排除当事人在购买房屋时存在不同的约定或意思表示,从而形成房地产权证记载的权利人和真实权利归属不一致的情况。因为根据我国《物权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购房后,实际出资人通过装修、居住、出租、收益,已实际享有了对房屋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以按照我国《物权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确有错误的,经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故房屋归实际出资人

可以看到实际出资购买人与登记人不是一个人的情况应该归属于错误登记,双方以及相应不动产登记机构应该进行更改而如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首先可以通过调解之后也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来进行解决,这种时候建议咨询相关专业律师,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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