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婚后迁居,是否仍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2020-06-30   |   169人看过

一、女方婚后迁居,能不能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问:张某(女)与王某原系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二人共同承包了6亩责任田。2011年6月9日,张某与王某以夫妻双方感情不和为由协议离婚,但二人未就共同承包的责任田作出划分。张某与王某共同承包的6亩责任田因张某搬出别村居住,一直由王某耕种着。现张某能起诉要求其前夫王某返还耕地承包经营权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离婚或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同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本案中,张某虽离婚后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尚未取得承包地,其仍然应当在原居住地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故张某可以要求王某返还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方式有哪些

1、转包

转包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把自己承包期内承包的土地,在一定期限内全部或者部分转交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其他农户耕种和经营。转包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在通常情况下,受转包人要向转包人即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支付转包费。

2、出租

出租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作为出租人,将自己承包期内承包的土地,在一定期限内全部或者部分租赁给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并收取租金的行为。出租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义务不变。

3、互换

互换是指承包人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交换。互换从表面上看是地块的交换,但从性质上看,是由交换承包土地引起的权利义务本身的交换。权利义务交换后,原有的发包人与承包人的关系,变为发包人与互换后的承包人的关系。互换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要履行互换前原土地承包人应负担的义务。且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只能在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

4、转让

转让是指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经承包方申请和发包方同意,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该农户同发包人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人与发包人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土地承包经营权受让对象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也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农户。

5、抵押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问题是在起草《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物权法》时争论较为激烈的问题。主要争论体现在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能否全面放开?最终通过的法律只允许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市场化方式取得的“四荒”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抵押,而采取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耕地、林地、草地等承包经营权的抵押问题《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物权法》均未加以规定,即抵押流转方式不适用于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这样,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定义概括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以担保债务清偿为目的,在不转移占有的情况下,将以招标、拍卖或者公开协商方式取得的“四荒”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债务清偿担保的行为。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以拍卖、变卖土地承包经营权所得优先受偿的法律制度。

6、入股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入股流转方式有两种:第一种是指该法第42条规定的入股方式,即“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可以自愿联合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从事农业合作生产。”该入股流转方式仅指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承包经营权的承包方之间,各自将承包经营权以相互入股的形式组织在一起,从事农业合作生产。而不是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为股份,投入到从事农业生产的工商企业或者公司,或者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投资成立新的农业经营公司。第二种是该法第49条中提到的入股流转方式,即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四荒”土地等承包经营权,承包人可以将其量化为股份,投入到从事农业生产的公司,或者作为投资成立农业生产经营公司。

7、继承

因继承而发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仅限于两种情形:其一是《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1条第2款规定的林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其二是指根据该法第50条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即继承人可以通过继承取得剩余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但对于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除林地以外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问题,该法未作规定。

声明:法否网站法律法规相关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信息,对本文的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原件和公开信息源。如有建议,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及时核对处理。意见反馈
法否小程序 微信扫码
法否法律咨询 随时在线咨询
法否律师号 扫码入驻律师
Copyright © 法否网法律咨询丨豫ICP备19038413号-3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豫B2-20200484)河南律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Copyright © 法否网法律咨询 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30号二楼西229室 QQ:2706019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