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合并审理的答辩状范本是怎么样的

  2020-07-18   |   92人看过

不能合并审理的答辩状范本是怎么样的

关于反诉应合并审理的法律意见书

宝安区人民法院:

广东**律师事务所接受深圳市XX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实业公司”)的委托,指派本律师作为该司与上海XX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3)深宝法民二初字第XX号】的委托代理人。贵院在举证通知书中为指定了15天的举证期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3条,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不得少于三十日。基于此,实业公司向贵院提交了《延长举证期限申请书》,贵院同意延长举证期限至4月8日。

4月8日实业公司向贵院提交证据的同时一并提交了反诉状。然而,贵院以案件多增加工作量、影响既定排期、反诉合并审理的决定权在法院为由口头告知反诉不予合并审理,应另行起诉。本律师认为贵院不予合并审理的决定于我国民诉法的规定严重不合,特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可见,提起反诉是被告的权利,不得无故剥夺。若贵院要求实业公司另行起诉,法律规定的被告反诉权则名存实亡。

贵院援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本律师认为本条是提示性条款,即提示法院对于增加诉讼请求、反诉以及第三人的诉请无须另案审理,可以合并审理,而并非指法院有权决定可以合并审理或者不合并审理,否则如何与被告的反诉权保持一致 

第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6条“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已被《民诉证据规定》修订),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可见,对于可以合并审理的,法院应当合并审理。贵院答复不予合并审理的理由是案件多,合并审理的话会影响既定排期,从而增加工作量。这些理由显然不构成“不可以合并审理”的理由,合并审理并无法律上的障碍,贵院应当合并审理。

第三,设立反诉法律制度,目的是为方便当事人一揽子解决纠纷、节约司法资源且并避免不同审判人员就紧密关联的事实作出相反的判决而设置。本案中,原告的诉讼请求中有一项是要求实业公司赔偿延期付款的违约金,而实业公司的反诉请求有一项是要求对方支付延期交付货物的违约金,该两项请求相互对立、相辅相成,一并审理方能查清案件主要事实。另外,双方合同中并未约定管辖法院,若不合并审理反诉,实业公司另行起诉只能到上海的人民法院立案,无疑加重双方的诉讼成本且浪费大量的司法资源,同时也不利于案件的查明以及纠纷的解决。

第四,贵院口头要求实业公司另行起诉,而贵院对于另行起诉又无管辖权,这就等同于贵院不受理实业公司的反诉。然而,实业公司的反诉完全符合反诉的程序性条件和实质性条件。即便不受理,应说明理由并出具不予受理的民事裁定书。贵院不得以增加工作量或打乱既定排期为由,而无视方便当事人原则,无故给双方当事人增加诉累,肆意剥夺实业公司的反诉权。

实业公司作为贵院辖区内的上市公司,请贵院照顾当地企业的经济利益和合法权益,对实业公司提出的反诉进行合并审理。

上述法律依据供合议庭参考,并依法就本诉和反诉合并审理。

广东**律师事务所

代理人:丁* 律师

二〇XX年XX月XX日

合并审理的条件

1、受诉法院对几个合并的案件均具有管辖权,并且必须是适用于同一个诉讼程序。这是合并审理的前提条件,如果受诉法院对几个合并的案件之一不具有管辖权,则不应当合并。受诉法院对合并的几个案件均有选择管辖权,可以进行合并。对于诉讼程序,则是指普通(简易)程序和特别程序,也就是几个合并之案件应当都属于同一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才能进行合并审理。

2、几个诉讼标的由同一原告或同一被告在同一诉讼程序中提出。在同一诉讼程序中,同一原告向同一被告提出多个诉讼标的,被告向原告提出的诉讼标的,均可以合并审理。

3、原告或被告的近亲属对原告或被告提出具有相互关联的诉讼标的。在同一诉讼程序中,原告及其近亲属向被告及其近亲属提出与之有关联的诉讼标的,被告及其近亲属向原告及其近亲属提出与之相关联的诉讼标的,可以合并审理。

4、限制条件。关联纠纷的合并审理是一柄双刃剑,如果滥用不仅达不到良好的社会效果,而且会让当事人利用合并审理进行恶意诉讼或拖延诉讼,更有甚者会造成以非对非、消极对待纠纷的处理等新的社会矛盾的产生。因此,对合并审理的条件应作适当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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